近日,汨罗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贵州籍男子陆某某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伙同他人驾驶小车窜至汨罗市,通过用油管、油泵抽油的方法盗取机动车柴油,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贵州籍男子陆某某,2012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陆某某不但不思悔改,反而从2014年6月开始,多次伙同他人,驾驶悬挂套牌的银色现代小车,窜至汨罗市大荆镇大荆加油站,通过用油管、油泵抽油的方法,盗取他人挖掘机、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970升,盗窃柴油的价值共计约人民币7158元。2016年12月16日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陆某某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