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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在合理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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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晴雅  发布时间:2017-05-03 08:11:31 打印 字号: | |
  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但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对方要求赔偿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不予支持。近期,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因为要委托他人在外地办理车辆汽车年审业务,于是将自己的车辆相关证件交由某快递公司寄往外地,后该包裹在交由快递公司运输途中丢失。其中一辆车因国家已规定停止办理这种类型的车辆行驶证而无法再行补办。双方对损失赔偿经过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承担车辆的报废损失50000元。

  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车辆证件丢失后因政策原因无法补办,一般人根本无法预见该后果,要求被告承担该车的报废损失50000元,超出了合同的合理预见范围,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虽然该车因没有补办证件停运至今,但因超出了合同合理预见的范围,法院只能按照该车在能补办证件的情形下将通常补办证件的合理时间认定为原告的停运时间。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李某车辆通常补办证件的合理时间内的停运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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