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湘阴)免息期不等于免责
分享到:
作者:汤林  发布时间:2017-05-03 08:12:12 打印 字号: | |

银行信用卡的使用已是现今人们不可缺少的生活方式,申请金融借款购买车辆有36个月免息期,申请信用卡透支有账单免息周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但如果在免息期和账单周期不能按时将最低还款额还上,累积起来的利息、复利以及滞纳金将会给持卡人更大压力。

日前湘阴法院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有申请车贷的,有申请白金信用卡的,有申请垫付宝的。这些案件中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还有家人签署担保协议。借款人申请的款项到账后,持卡人在最初的几个月或者十几个月里都能很好的履约,后来的还款便逐渐出现不及时直至拖欠,金融机构只能终止合约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持卡人承担利息、复利及滞纳金。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而贷记卡透支要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由此可见,申请使用信用卡,不按时履约收取的利息及滞纳金等是带有惩罚性质的。

法官提醒:与金融机构签订上述合同时,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量力而行,不要轻易被免息期打动,有时候自己履约不能就会形成恶性循环,导致自己背负更重的债务而成为信用卡的“负翁”,沦为“卡奴”。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