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谢谢您,要不是您的帮忙,我也不会这么快领到赔偿款去医院做牙齿修补手术,真的非常感谢。”张某激动地说道。
2016年11月26日10时30分,李某驾驶小车由湘阴县六塘镇往周塘村村部由南往北向左转弯时,与由北往南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随后在湖南泰和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29442.04元。张某的伤情经鉴定属于轻伤二级,后续治疗费用12000元(牙齿修补费用)。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庭审中,张某与李某就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承办法官在基本了解案情的以后,考虑到张某急需赔偿款去医院做牙齿修补手术,便在征得三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张某、李某、某某保险公司分别在不同的地方,很难约到法院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便一个个打电话询问他们的意见,将他们的不同观点进行汇总,找到突破口以后,再从法理与情理的角度跟三方做工作。
最终,通过承办法官的努力,张某、李某、某某保险公司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调解协议,由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45000元,李某赔偿张某2400元。在承办法官的催促下,这笔赔偿款很快就到位了,承办法官告知张某来法院领取赔偿款的时候便出现了上面温馨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