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5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湖南某集团砂石销售部出纳一职时,多次利用其经手管理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公司胡某账户向高某持有的某账户转账335000元、向杨某账户转账8000元、向其本人账户转账470200元。以上资金共计813200元。其中部分资金被告人刘某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和日常开支。
该院审理认为,2015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湖南某集团砂石销售部出纳一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该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建议: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保护企业财产,以最大限度杜绝犯罪的产生,企业应及时完善公司制度,加强对财物的管理和制度的落实,堵塞漏洞,做到提前预防。同时,加强企业内部的防范意识,加强对重点岗位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职工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警,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使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