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判处被告曹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岳阳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金95000元,并收缴原告岳阳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曹某收取的利息11000元。
某投资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服务。2014年4月30日,该投资公司与曹某签订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该投资公司向曹某投资100000元,期限4个月,曹某每月按投资总额2%向该投资公司支付预期收益;该投资公司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收取投资总额5%的管理费。当日,曹某向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8月30日。曹某支付11000元利息后,未按约归还本息,遂岳阳某投资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岳阳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某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从协议内容以及格式条款的形式看,均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另经调查,原告一次性向该院起诉5案,其进行所谓“投资”,均采取上述形式,且借贷时间均为2014年。该院有理由认为原告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此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故被告曹某应返还原告岳阳某投资公司本金95000元(扣除预先收取的管理费5000元),但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该院不予支持。参照《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故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现在社会上,许多投资公司,还存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非法经营模式,这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营模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对本次非法集资或高利借贷影响民营经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力求营造全面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的行为氛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居民群众对非法集资、高利贷和民间借贷本身本质及危害的认识。同时提醒市民和企业,投资公司非法集资和高息借贷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如需存款或融资请到正规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