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养儿防老。可就在今年1月,赵老汉却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养子告至临湘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最终,经法院调解,支持了赵老汉的诉讼请求。
赵老汉年过六旬,膝下无儿无女,为防备老年生活寂寞空虚,无人照料,2015年他决定收养被告李某某为养子,并在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正式建立了收养关系。但收养后,赵老汉才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致使沟通不顺畅,家庭关系紧张,经亲友多次劝和未果,赵老汉遂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