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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 择一方式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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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晴雅  发布时间:2017-05-04 11:17:33 打印 字号: | |
  在诸多民事案件中,一个不法行为同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同时成立几种民事责任,发生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最常见的就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法律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系责任竞合,只能取一种责任承担方式适用。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相关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李女士经人介绍至王某的养生会所接受祛斑服务,接受王某推荐的面部美容手术,嗣后,李女士出现面部红肿、疼痛现象。王某将李女士送至长沙就诊,但效果甚微。经诊断,李女士的面部在手术过程中破坏了真皮层,系手术失误。王某向李女士提供美容修复产品护理并治疗一年后,李女士的面部损伤仍无好转。经鉴定,李女士构成八级伤残,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残疾补助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费。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李女士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由王某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外,请求王某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7000元美容手术费用。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侵犯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美容手术费7000元,属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劳务费用,该费用并未过分高于市场同类服务价格。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系责任竞合,只能取一种责任承担方式适用。要求返还美容手术费属于合同违约责任范畴,原告已经选择了由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即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故对原告的请求返还收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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