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姚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1月6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姚某经过被害人方某家时,发现方某家偏屋飘出腊肉香味,遂心生窃意,想天黑后来偷腊肉。晚上11点多时,待方某家人都休息后,姚某将偏屋墙砖摇松卸下,挖出一个墙洞后爬了进去,将屋内的腊肉取下装入蛇皮袋内并扛出屋外,藏在路边小山坡上的树林里,随后回到偏屋内继续偷鸡。在第二次偷鸡时因听到主屋开门声,遂丢下鸡逃走。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腊肉和鸡价值人民币2910元,遗留在作案现场的鸡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被害人方某已自行将被盗走的腊肉和鸡找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