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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为泄私愤欲放火 犯罪未遂仍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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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希  发布时间:2017-05-05 08:57:09 打印 字号: | |
  2017年1月18日中午,一男子面带怒色,携带汽油桶,急步冲进临湘市征拆办的办公室。二话不说,立马打开汽油桶,将汽油泼洒在办公室的地上,掏出打火机,大喊道:“你们敢拆我的房子,我要放火烧你们的屋!”。工作人员见状,立即扑上前,合力制服了该名情绪失控的男子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避免了一起恶性放火事件的发生。原来,该男子姓李,因其一处违章建筑被临湘市征拆办依法拆除而怀恨在心,为泄私愤,于是有了文章开头一幕。

  5月4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起放火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放火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李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虽然李某放火未遂,但其行为潜在的危害性巨大,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仍被判入狱。如今站在法庭被告席上的李某,对自己当初的冲动行为悔恨不已。他说,一时冲动险些酿下惨祸,还好工作人员及时阻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法官提醒,采取过激行为表达诉求,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触犯了法律,得不偿失。表达诉求时一定要多一些理性、少一点冲动,多一些独立、少一些盲从,把握是非界限,通过合法渠道、运用正当手段、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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