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74万元,收22张欠条,听了许多高利息的承诺,却从未兑现。这样的局面,成了于某一块心病。近日,于某就与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汨罗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经汨罗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定,让于某吃了一颗定心丸。
据了解,被告甘某在湘阴县开办红砖厂。自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甘某先后向汨罗人于某借现金74万元,欠条高达22张。每次借款,甘某总是口说偿还,或书面承诺“如期不还,按每天200元利息计算利息”。按双方约定,利息达21万元,但两年多来,甘某从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忽悠听得太多,忍无可忍的债权人于某诉至法院。
经汨罗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定。原告自愿放弃利息14万元只要求被告承担利息6万元,本息共计80万元,限被告甘某在2019年10月30日前按约定分批偿还所有本息。如被告按约定履行了偿还义务,则原告自愿放弃2017年3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则余欠部分被告应从逾期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另原告不同意放弃利息,被告仍应当从逾期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利息140000元并且被告应当承担以借款本金740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2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不还怎么起诉?
法官温馨提示,民间借贷有风险,千万不要贪图所谓的高利。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则丧失胜诉权,即丧失了请求法院通过强制力保护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进行权力主张,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