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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 但应给予合理搬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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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晴雅  发布时间:2017-05-10 09:22: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李某不但汽车美容商店被人强行关闭,还被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李某虽然和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下了该公司的商铺从事汽车美容业务,但两年租赁期满后,双方就新的租金标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仍然使用该房屋继续经营,却一直未支付后期租金。得知这一情况后,双方签订原租赁合同的中间人严某于2016年12月20日将租赁物铺门强行关闭,并将钥匙交给某公司。李某此后停止经营,其从事汽车美容的相关经营设备现均存放于该商铺内。2017年2月28日,某公司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自租赁期满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占用费。

  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原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双方没有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李某一直继续使用租赁物,某公司一直未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现某公司要求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应当给予李某合理的搬迁期限。因租赁商铺于2016年12月20日由某公司控制和管理,虽然李某的经营设备仍存放于租赁商铺中,但某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与李某解除合同并给予李某合理的搬迁时间,故该公司不能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2月20日之后的租金。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铺面搬迁腾空;并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期满至2016年12月20日的租金。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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