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11月29日晚,李某邀请徐某、刘某等人前往岳阳县一KTV唱歌。次日凌晨,李某到前台结账时,询问服务员店内是否有个叫“军矮子”的老板,并无视服务员的解释执意要店内老板到场。李某见服务员板着脸,便认为服务员态度不好,未给其面子,便借着酒性在KTV大厅开始打砸物品,先后将吧台上水晶接待牌砸向大厅喷泉池、将摆设蟾砸向大厅靠背面的背景墙。随后,李某返回包厢,用包厢内的烟灰缸将包厢内两台电视机砸烂。接着,被告人李某再次来到大厅,试图爬进吧台未果后,用吧台内的烟灰缸砸向吧台内南面的背景墙。之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李某在妻子的劝说下离开。经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KTV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05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酒后生事,随意在公共场所进行打砸,致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1050元,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李某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1万元赔偿款,取得对方谅解。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