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一辆已报废的小轿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与相向驶来的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郭某受伤、车上人员任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将肇事车辆停放在华容县某小学院内,并将车牌卸下逃往株洲。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1月14日晚,张某持C4驾驶证驾驶已报废的小轿车行驶至华容县某路段时,与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任某)相撞,造成郭某受伤、任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将肇事车辆停放在华容县某小学院内,并将车牌卸下。次日凌晨逃往株洲。经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中,张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报废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抢救受伤人员、未报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任某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以及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积极对伤者进行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