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更便捷有效地解决群众纠纷,5月9日上午,汨罗法院屈子祠法庭来到汨罗市桃林寺镇塅中村,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郑某是一个钢材批发零售商,与被告李某已是8年的生意合作伙伴。2017年2月被告李某从郑某门店处购得三车钢材,三车货款共计103576元。后来原告郑某找李某催讨货款时,被告李某以两人存在门面纠纷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原告郑某申请司法所进行调解,被告李某提出的要求令原告郑某无从接受,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查明案情后,找准双方的争议所在,认为尚有调解的余地,征得双方同意后,遂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承办法官分别与原被告进行单独协商,了解了各自的让步底线,并让原、被告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最后由法官主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郑某自愿放弃13576元货款,由被告李某偿还9万元货款,于2017年5月9日前支付2万元,6月9日前支付7万元。
调解签字后,原告郑某主动与被告李某握手聊天,被告李某笑称“我们还是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