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土地,是否可以任意处置?对于这个问题,临湘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作出了很好的回答。近日,站在被告席上的黎某就因出售“自家”土地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临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黎某未经国土局部门批准,将其和姐姐位于临湘市五里牌乡一处面积达2000㎡的责任田,擅自转让给他人做宅基地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2万元。事后,意识到自己随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黎某,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违法所得102万元。后经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该转让土地现状尚未发生改变,资源也未遭到破坏。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罪;但被告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可依法减轻处罚;非法转让的土地尚未改变现状,土地资源未遭受破坏,防止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法官提醒,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更是涉及到国家粮食安全,对于土地,我国有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政策。切忌为一己私欲、一时糊涂,打起转让土地的“算盘”,触犯刑律,终究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