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在合同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李某想做点小生意,看中了位于平江县某商场的商铺,于是与某商业运营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该商场内017号商铺,租期3年,从2014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止。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约交付了017号商铺给李某,李某对商铺进行了装修。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按约定支付了第一合同年度的租金。后因生意清淡,李某停止经营,并自合同第二年开始拒绝按照合同交纳铺租。该公司多次向李某催收未果后,于是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1月1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虽早已停止经营,但一直未与原告解除合同,也未向原告返还租赁物,合同仍处于继续履行状态,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期内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