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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口角争执起冲突 冲动行为需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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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戈嘉静  发布时间:2017-05-17 21:12: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屈原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4月5日14时许,被害人梁某骑摩托车在屈原管理区某村一铁板桥处遇吴某和王某二人,闲聊时梁某称吴某偷走了被告人李某的财物,于是吴某打电话要李某出面澄清,李某赶到现场后与梁某发生口角。李某一怒之下,用拳头打了梁某的面部,其后手持泥刀砍了梁某的手臂和肩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的伤情为轻伤。同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梁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已赔付被害人梁某3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所在社区社会调查,对被告人李某实行社区矫正对其居所地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遇事需冷静,冲动代价大。生活中,与人相处难免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摩擦,大家不要因为生活中的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头脑发热的时候要冷静下来,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切莫做出让过激的行为,伤害了他人的同时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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