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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精神分裂不是犯罪的保护伞:犯罪时有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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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方方  发布时间:2017-05-18 10:32:0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精神病犯罪”一度成为社会上的热搜词,甚至热传“精神病人犯法不用追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法律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是如何规定的呢。平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精神分裂患者故意伤害案。

  罗某2013年9月被诊断为精神病分裂患者,一直靠药物维持。2016年11月21日晚,罗某在平江县长寿镇东益村某南杂店附近玩耍时,与同村村民吴某发生口角纠纷后遭到吴某殴打,后两人被群众劝开。当晚21时许,罗某回到家中越想越气,便随身携带一把菜刀赶至同村村民吴某家前准备与吴某理论。由于吴某不在家中,罗某随手捡起砖头砸烂吴某家的大门玻璃。被害人吴某乙(吴某的堂兄)见状便上前劝阻,在劝阻过程中,罗某用手中的菜刀将被害人吴某乙身体多处砍伤。案发后,罗某在家属带领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乙因锐器致左侧颧骨骨折,多处皮肤组织裂伤,伤口长度累计15cm以上,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实施本案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2013年9月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至案发期间一直靠药物控制,与正常的人无可比性,但犯罪时经司法鉴定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对被告人罗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对精神病人犯罪并非一律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所不同。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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