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要酒驾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对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会考虑哪些情节?5月17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公布了有关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标准和相关情况。
2016年12月10日晚,吴某无证驾驶轿车撞伤一名行人,造成车辆受损、行人受伤。经交警认定,吴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5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案发后,吴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人民币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庭审中,吴某表示认罪悔罪。法官当庭宣判,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5千元。
“酒后驾驶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方美玉告诉记者,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不满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会受到行政处罚;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
在量刑时,法院会考虑哪些情节呢?方美玉介绍,被告人的准驾资格、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时间、超速超载比例、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等情节都会考虑到。在吴某的案件中,法院是综合考虑了以上情节最终作出的判决。
据了解,为配合交通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临湘市人民法院成立了审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专门合议庭,由一名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与一名审判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和一名责任心强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六年来,共审结危险驾驶刑事案件30件30人。今年1-4月,共审结危险驾驶刑事案件13件13人,是去年同期的四倍多。
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典型案例
一、吴某危险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8日1时23分许,被告人吴某在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苏AL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上从临湘服务区出发,往北方向行驶,在途经临湘市羊楼司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567mg/1OOml,属于醉酒驾驶。
(二)裁判结果
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坦白、醉酒程度较轻但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等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即使醉酒程度较轻,也应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
二、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0日11时至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湘F9HM88号小型普通客车共计四次接送学生往返于临湘市群强路学生之家家教园和临湘市实验小学之间。12时20分许,当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行至临湘市南太路红绿灯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清点,该车辆核载7人,实载23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28%。
(二)裁判结果
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超过额定乘员100%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三、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0日0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乘其女友高某,行驶至临湘市长五路三角坪红绿灯南侧地段时,遇胡某驾驶湘F1045警号小汽车对向行驶,避让中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 220mg/100ml。
(二)裁判结果
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无证驾驶无牌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有犯罪前科等从重处罚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无证驾驶是危险驾驶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本人受伤,也应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
四、易某某危险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易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饮酒后,易某某驾驶无牌小汽车、马某某无证驾驶湘F7HA22号小汽车、李某某驾驶湘F9X351号小汽车,从本市长安御都小区往天和大酒店方向行驶。2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在长安御都小区前起步时,三人为先到达天和大酒店而比赛,在限速为每小时30公里的本市南太路道路上追逐竞驶。
在追逐竞驶过程中,被告人易某某驾车行至南太路拘留所出口地段时,因未注意行车安全,与被害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易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在事故地段行驶时速分别为70.8km、80.1km、83.3km。2016年3月8日,三被告人自动向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以及马某某无证驾驶的从重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易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易某某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又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速度达到规定时速的两倍以上,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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