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某雇主支付拖欠李某的劳务报酬,充分保障了雇员的合法权益。李某几经周转,终于维权成功,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劳务报酬。
李某在平江县某足浴店从事足浴工作,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该足浴店老板王某拖欠员工劳务报酬72589元,欠李某劳务报酬3478元。2015年2月2日李某等足浴城员工向平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报案,监察大队责令王某在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所欠员工工资,但是王某未在期限内履行。之后,王某于2015年2月11日将足浴城转让给了刘某,王某与刘某对拖欠员工工资进行了约定,员工继续到刘某处上班的,所欠工资由刘某支付。李某因脚受伤未到刘某处上班,刘某只支付1600元给李某,余1878元刘某不再支付。李某后又找平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寻求帮助,监察大队证实所欠1878元工资应仍由原来雇主王某支付。于是,李某租车到王某家进行追索,但是追索未果。最终李某将王某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
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受雇于被告王某足浴店工作,被告王某应按双方约定的劳务报酬定额按月足额支付其工资,拖欠不支付劳务报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限期支付。最终判决限被告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支付原告李某劳务报酬1878元。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但是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提供劳务的一方权利受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是维权的一种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