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为被告人聘请了一名维吾尔族同胞担任庭审翻译,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017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吐尔某某·库完与阿不某某·买买提(另案处理)在岳阳县城万福来宾馆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经此的被害人刘某的上衣口袋里有一台手机,便尾随其穿过马路并伺机进行扒窃,盗得手机离开现场不久便被附近群众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被盗手机的价格为2200元。
在庭审前,考虑到被告人系维吾尔族人,不通晓普通话以及本地方言,合议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庭审翻译。为确保翻译的顺利到场,开庭当天法院派专车将其从住所接至庭审现场。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给被告人充足的时间与翻译交流,以准确进行供述、辩论,保证了法律的程序公性的同时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吐尔某某·库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吐尔某某·库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