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孙某、夏某、林某、任某、曹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到一万元不等。
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孙某、夏某、林某、任某、曹某先后在岳阳市云溪区、华容县盗窃作案6次,盗得摩托车共13辆,价值共计人民币42030元,销得赃款人民币13500元 ,另有一辆摩托车盗窃未遂,价值人民币1600元。其中孙某、夏某参与盗窃作案6次,价值共计人民币42030元,另盗窃摩托车1辆未遂,价值人民币1600元;林某参与盗窃作案4次,价值共计人民币32400元;任某参与盗窃作案4次,价值共计人民币28230元,另盗窃摩托车1辆未遂,价值人民币1600元;曹某参与盗窃作案2次,价值共计人民币13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夏某、林某、任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均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夏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林某、任某、曹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其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