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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468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集体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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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钟平月 巢烨  发布时间:2017-05-23 11:41: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汨罗法院一次性审结了468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提出的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或是支付补偿金等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2016年末,468原告因为被告某银行的劳动争议纠纷,分别向汨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银行之间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或是支付补偿金等。而被告某银行辩称,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一种委托业务代办关系;原、被告之间建立过委托关系的在终止委托时已经通过现金、转账、转存或者扣除借款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性补偿;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汨罗法院受理后对这468件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

经审理查明,信用代办员是上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特定历史时期下的产物,代办员的工作地点基本上在自己家里,其工作时间自由安排,业务自行开展,各信用社对代办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并按照其完成业务量给予酬金,且不反对代办员同时从事其他工作。2000年开始逐步规范、整合、撤并、清退代办员,到2002年底,清退工作基本完成。

法院审理认为,代办员的工作形式、工作场所、管理形式以及获取报酬的方式等均不符合劳动关系所必备的法律特征,另外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33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专门对代办员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界定: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代办员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职工,其办理业务的场所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场所。该文件虽然被废止,但对于废止前信用代办员的整合、撤并行为仍然有效。信用社发给部分代办员的工作证、联系卡、证书等只是为了完成委托事项的必备用具以及对委托事务完成情况的评价,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双方劳动合同的成立,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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