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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失恋诉请返还金饰 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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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雪飞  发布时间:2017-05-24 14:25:58 打印 字号: | |
  恋爱过程中男方给女方购买了金饰,结果两人分手,男方认为女方应当将金饰返还,女方却矢口否认收到过金饰。男方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认为女方不当得利。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以双方系赠与关系为由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1日,30岁的金龙镇小伙刘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25岁的玉华乡妹子花某。两人微信聊的挺好,又都在文星镇务工,于是决定见面,这样的见面相处也是以恋爱为目的的。

  “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刘某说,今年的3月10日晚上,他约了花某吃晚饭,一起到电影院看了场电影,然后将他前几天偷偷购买的一条价值2500元的金项链给了花某,花某当即表示同意当其女朋友。但是那顿晚饭后五天,花某便向刘某提出了分手。花某说,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金项链,是刘某脚踏两只船才要和他分手的。两人为此争论不休,刘某把两个人的对话进行了录音,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带着这些证据,今年4月3日,刘某一纸诉状将花某告到了湘阴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金饰。

  庭审中,花某说自己是收到过一些水果、衣物等礼物,但是没有收到金饰;刘某当庭出示了双方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对于聊天记录,花某认为,是刘某单方面进行过删减,根本无法证实他给过她一条金项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供的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其将诉争的金饰交付给花某的事实,但刘某积极主动的给付行为,使得花某有了占有这条金饰的合法根据,所以两人之间存在赠与关系。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刘某无权要求花某返还。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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