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政策。但是缓刑并非无罪,考验期内如果不谨慎对待并认真悔改,配合考察机构的考察,甚至擅自离开居住地,将会被收监执行。平江法院近期就处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2014年12月,平江法院作出了(2014)平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6年1月20日,平江县司法局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2015年11月开始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警告拒绝改正,且时间超过一个月。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对罪犯向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向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自此,本可以在住地相对宽松环境下接受改造的向某某将重新面临一年的铁窗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