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白水法庭来到汨罗市川山坪镇司法所,当庭审理宣判了两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黄某和段某诉称,被告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无资质的被告吴某,吴某雇佣了其二人在工程工地上门卫值班,经二人多次催讨工资无果,原告黄某和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工资款分别为3900元和9840元。
被告吴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认为,两原告的欠条系被告吴某出具,应当由被告吴某支付原告工资。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和段某向吴某提供劳务,吴某据此发放原告工资,故原告与吴某之间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吴某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工资的责任。被告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无相关资质的被告吴某,原告请求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符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对原告请求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当庭宣判,判决吴某支付黄某工资款3900元,支付段某工资款9840元;被告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段某说:“没想到今天开完庭马上就判决了,法院裁判效率真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