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金矿石案,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016年12月23日凌晨,平江男子陈某窜至湖南省某矿业公司某矿区某矿点的矿仓内盗窃黄金矿石,盗得8纤维袋黄金矿石后用车辆运送回家。当车辆行驶至黄金堰时,被保安抓获,当场从车上查获黄金矿石8袋总重203公斤。经检测,陈某盗窃的矿石黄金含量为196.5克/吨。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矿石价值898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