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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借钱人不是用钱人 法官只认签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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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闾敏  发布时间:2017-06-05 16:14:47 打印 字号: | |
  “不是我老公花的钱,不应该他还”。即使开完庭,被告的妻子仍坚持要求法官判决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法官一再向其解释,借条上签字的人是她丈夫,除非用钱的人自愿还钱,不然原告就可以向她丈夫要钱。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单,原告持被告丁某手写的借条及收条向法院起诉,称2014年6月18日,被告丁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5万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月利息2%。被告丁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收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还。承办法官依法律程序向被告丁某送达,很快,丁某便找到承办法官说该借条是陈某向原告借钱后的转据,实际上是陈某借钱,也是陈某用钱,申请将陈某追加为本案的被告。承办法官依申请追加陈某为被告。开庭当天,原告、丁某、陈某均到庭。陈某承认自己花了这笔钱,现在没钱,要两年才还清。丁某坚称自己不是用钱人,不需要还钱,并提交自己与陈某的录音作为证据。而原告则表示借条及收条上的签名人都是丁某,按照法律规定,理应由丁某还钱。审判长在法庭上做现场调解:陈某用了钱,也愿意还钱,两年还不行的话,一年分四次还吧。一番争执之后,双方终于就还款达成调解,由陈某偿还该笔借款,如被告陈某于2018年2月10日前未归还全部借款,由被告丁某与陈某就剩余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其在借条及收条中签名即与原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虽没有实际消费借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仍应履行还款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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