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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缓刑考验期仍吸毒 依法收监不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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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芳  发布时间:2017-06-05 16:14:49 打印 字号: | |
  2016年10月9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但罪犯刘某无视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先后3次伙同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近日,该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将其予以收监执行。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刘某于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先后3次伙同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执行机关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刘某的缓刑。

  法院认为,罪犯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三次伙同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且吸毒成瘾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遂作出以上裁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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