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何某受人雇请,在李某、王某、林某房屋侧工地做工时,被李某、王某、林某三人同时在建的房屋上落下的砖头砸伤。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李某、王某、林某三人赔偿自己被在建房屋上落物砸伤造成的损失。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该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何某被落物砸伤,李某、王某、林某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推定李某、王某、林某作为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对何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物件脱落致害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三被告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没有搭建必要的防护保护设施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因素,应当对何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并且三座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视为一体,三被告的责任大小无法确定,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均等的赔偿责任,三被告共同赔偿,互负连带责任。何某明知李某、王某、林某的在建房屋可能存在致害风险,但其受雇在该房屋旁从事施工作业,应当对潜在的危险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或者提请李某、王某、林某谨慎施工的义务,故对其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根据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李某、王某、林某对何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三人共同赔偿,互负连带责任;何某自负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