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系结发夫妻,两人经过多年打拼成立岳阳某公司。2013年,刚满18岁的张某在该公司附近的女子学校就读期间认识了年近50的王某。之后,双方迅速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王某与张某公然在岳阳市某高档小区内租房同居。期间王某多次通过银行向张某汇款共计十多万元,并出资五万余元为张某购买小车。李某知晓后非常震惊,愤怒之余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向其返还因无效的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的同居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汇至张某的账户,并为张某支付购车款的行为违反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规定”而无效。张某应当向李某返还因王某无效的赠与行为而取得的财产。(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