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周某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周某某在事故中受伤,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周某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划责,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负此事责任。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周某某遂将刘某及小车的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因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某的损失12098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某的损失48510.5元,共计169490.5元。
判决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提起了上诉。若按正常诉讼程序,必然需要一定周期,周某某伤情严重,而且还需要抚养三女一儿以及父母,如果赔偿款不能及时到位,必然影响其正常生活。承办法官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尽管保险公司提起了上诉,承办法官还是拿起电话,再次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诉讼不是目的,化解矛盾才是关键”,一句简单却实在的话,再次将原被告拉回调解桌前,“有保险合同在,理赔责任是免除不了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是需要承担的,周某某现在也却有困难,相互间多一点体谅”。经过积极的沟通和耐心的调解,原被告终于相互作出一定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也撤回了上诉,并按协议内容将赔付款支付到位。
“维护法律尊严,公正执法为民”,事后周某某将这样一面锦旗送到该案的承办法官手中。锦旗虽轻,却沉甸甸的承载着当事人满满的感激与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