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在绽放的瞬间绚烂无比,给人民带来无限欢乐,但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人受伤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对无合法证件、私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易燃易爆物品的吴某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吴某无生产、销售烟花炮竹的资质,仍生产“鱼雷”并先后销售给喻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后喻某某、黄某某将“鱼雷”销售给了被害人喻某、方某、张某。三名被害人在使用时,因引线瞬间燃尽,致使被害人喻某、方某的右手被炸断、张某的左手被炸断,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三名被害人的伤情均为重伤二级。2015年2月,平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承租的老房子查获其制作的“鱼雷”2069个,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其被扣押的“鱼雷”中含有烟火药,其中每个中号“鱼雷”(1)含有烟火药160克、每个中号“鱼雷”(2)含有烟火药42.55克、每个大号“鱼雷”含有烟火药149.5克、每个小号“鱼雷”含有烟火药24.08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生产、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产品,并造成三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