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假币,每个人都会很生气,恨不得将持有假币的人绳之以法。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购买假币罪一案。被告人赵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黄某在网上看到贩卖假币的广告后,遂产生购得假币使用牟利的想法,并邀朋友赵某一同参加,被告人赵某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黄某找被告人赵某借款后,登录互联网通过QQ联系非法购得280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被告人黄某、赵某邀集吴某(另案处理)前往外地非法使用假币牟利。被告人黄某携带非法购得的280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与被告人赵某及吴某在贵州碰面乘车至宜春市。三人在宜春市采取购买物品找零的方式使用假币1张。后被告人赵某提议前往湖南省岳阳市继续使用假币。三人乘车抵达岳阳市。被告人赵某、黄某及吴某采取乘坐出租车找零等方式非法使用假币十余张。被告人黄某乘坐出租车使用假币时,被司机发觉后报警,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及吴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赵某携带的红色挎包内的棕色手包内查获面值100元的假币259张,26张经过变造的面值100的人民币及刀片等物品。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黄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并使用,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黄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所起作用较被告人赵某大;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