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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依地址确认书送达判决书被拒应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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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三妹  发布时间:2017-06-09 14:56: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徐某对判决书已送达提出异议。

     被告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某银行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到期后,某某银行多次找被告徐某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湘阴县法院工作人员通知,被告徐某按照开庭传票的时间在规定地方参加了庭审。庭审前,被告徐某在书记员的指导下在地址确认书上面填写了当事人名称、送达地址、手机号码并签字确认。该案宣判后,主审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徐某前来法院领取判决书未果,遂根据被告徐某在地址确认书上面填写的信息将判决书通过邮政法院专递送达,经快递员多次联系被告徐某均表示拒收,该邮件被退回。

      承办法官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据此,本案被告徐某拒收法院邮寄的邮政法院专递应视为判决书已送达,邮政人员记明的拒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是目前法院采取的一种比较普遍的送达方式,广泛运用于应诉、传票传唤、裁定书、判决书地送达等各个方面,贯穿于案件的始终,如果对明确拒收的判决书不能视为送达,将会极大地增加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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