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湘阴)担保人不能以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分享到:
作者:刘三妹  发布时间:2017-06-12 14:54:06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湘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判决贷款人徐某偿还某银行5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担保人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人徐某于2014年3月10日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双方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某银行于当日将5万元贷款发放到徐某的银行卡上。担保人甘某自愿为徐某的此次贷款提供担保,并于某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中对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未进行约定。贷款到期后,某银行多次找贷款人徐某与担保人甘某催要未果,双方故酿成纠纷。担保人甘某在庭审过程中抗辩称他的工资为1300元/月,没有代偿能力不应由他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贷款人徐某向某银行贷款5万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以及徐某的自认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受法律保护。担保人甘某自愿给贷款人徐某提供担保且签订了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未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担保人甘某应在贷款人徐某不能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甘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湘阴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