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某因建房一事将原告李某打伤,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刑满释放后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庭审中了解到余某建房地基系双方产生冲突的根源,庭审过程双方互不让步,几次发生口角冲突,矛盾十分激烈。为圆满解决该纠纷,主审法官城南法庭庭长张风光三次会同镇村干部来到现场进行调解。
6月12日下午三点,张风光会同东塘镇政法委书记、小桥村村委书记,召集原、被告双方在湘阴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进行调解,近3个小时的倾心谈话与思想谈话,双方终于同意做出让步,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000元,同时被告同意原告使用新房地基,原、被告当场握手言和,两人多年的心结也得以化解。
联合村级基层自治组织、乡级政法力量可以有效促进法院调解工作的进行,加强与地方基层组织和政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取得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