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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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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浪  发布时间:2017-06-15 11:55:5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5年10月,被保险人马某为其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2016年3月,被保险人马某在驾驶机动车途径京港澳高速公路汨罗段时,因被后方车辆追尾,造成车辆损失48300元。根据汨罗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马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事后,马某向事故中的其他当事人要求理赔,然而未得到赔付。后马某向其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提交了“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保险公司根据其申请先行向被保险人马某赔付48300元。马某收到赔偿款后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向交通事故中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有权以公司名义向事故责任追偿。现该保险公司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其保险代偿款及迟延支付利息、误工费等共计51368元。

  【分歧】

  本案在受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观点一认为,因本案被保险人马某已经将债权转移给本案原告,原告对该权利的行使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联系,原被告作为债权债务的相对方,原告在符合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下提出对被告的保险代位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方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江西省宜春市和江西省高安市,故汨罗法院没有管辖权;

  观点二认为,被保险人马某将债权转移给保险公司,因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本质属性,马某转移的债权本质属性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故在本案中,原告提起对被告的诉讼仍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因被保险人与被告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引起的法律关系,故本案应当根据被保险人马某与本案被告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为汨罗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汨罗法院有管辖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代位求偿权诉讼中,应根据代位权的性质确定管辖。原告的代位权本质为因侵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因侵权发生地为汨罗,故汨罗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5号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理由,基于保险事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系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故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本案案情与指导案例案情基本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做出裁判,本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25号指导性案例中法裁判要点,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汨罗,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终,汨罗市人民法院按照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受理了本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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