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轻轻,却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为手段抢劫,抢劫他人十元钱,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陈某与万某、王某(均已判刑)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某宾馆一房间内休息时,陈某提出“抢点钱用”,万某、王某同意后,三人至立交桥下。当日18时许,陈某、万某、王某将路过此地的在校学生龚某拦住,而后将其挟持至立交桥下偏僻处,逼龚某交出钱物,并威胁若不交出钱物就要对其进行殴打,龚某因害怕被迫将身上的现金10元交出。后陈某、万某、王某逃离现场,将10元赃款用于购买零食。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