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两男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17小时,期间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经审理,两男子获刑6到7个月不等。
2015年12月15日18时许, 被告人吴某伙同同案人“幸福别”(已追诉)等人在本县文星镇兴湘市场找被害人刘某索要债务。因刘某逃跑,吴某、“幸福别”等人追上后对刘某进行殴打。因刘某没有还钱,吴某等人强行将其带至县“印象东湖”茶楼大厅内进行扣押。此时被告人徐某和同案人黄某(已追诉)闻讯赶来并要求刘某还钱,徐某打了刘某一个耳光,刘某试图还手,黄某等人上前帮助徐某控制刘某。当晚20时许,因刘某仍未筹到钱,徐某、吴某等人又强行将刘某带到远大公司T30后面三峰窑方向的小路上,吴某朝刘某左眼部打了一拳。因刘某求救引起过往车辆围观,徐某等人又将刘某带到徐某位于本县白泥湖乡唐杨套村三组的家中,在徐某家中,徐某、黄某等人限制了刘某的人身自由,黄某在客厅守了刘某一晚。至2015年12月16日11时许,被害人刘某被湘阴县公安局民警解救时,徐某、吴某等人已对刘某非法拘禁达17小时。期间,被告人徐某、吴某等人对被害人刘某实施了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向白泥湖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吴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刑事和解,对刘某进行了赔偿,并已取得刘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吴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17小时,并对他人实施殴打行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犯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吴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吴某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徐孟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索取债务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采取正当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忌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