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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男子利用“借贷宝”诈骗获刑三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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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军飞  发布时间:2017-06-19 19:21: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借贷宝”诈骗的网络诈骗案,90后男子张某利用“借贷宝”平台谎称会帮人贷到高额款项,诱骗被害人李某交付账号密码等信息,将贷到的款项据为己有后断绝联系,造成李某损失129117元,张某最终获刑三年四个月。

2016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联系被害人李某,谎称能够通过借贷宝软件帮其贷款六十多万,诱骗被害人李某同意由被告人张某代为操作被害人李某的借贷宝账户和微信账户进行借款。而后,被告人张某实施操作,通过借甲方钱还乙方息的“滚雪球”方式使被害人李某的借贷宝账户累积信誉,以便能借到更多款项。将被害人李某的借贷宝账户累积了一定信誉后,被告人张某通过被害人李某借贷宝账户向麻某借款16.8万元,并通过被害人李某借贷宝账户向麻某支付了除借贷宝平台约定利息外的23880元作为额外利息。为了将被害人李某借贷宝账户中的资金据为己有,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李某借贷宝账户中的6.1万元转账至宋某的借贷宝账户,由该账户进行“过桥”,将其中的59460元转账至被告人张某的支付宝账户。与此同时,除被害人李某自己提现使用15003元外,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李某借贷宝账户剩余的资金提现至被害人李某的建设银行以及工商银行账户,再充值到被害人李某的微信账户中。然后被告人张某通过操作被害人李某微信账户,将被害人李某微信账户中的63108元转账至被告人张某微信账户。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李某借贷宝账户中的资金诈骗至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后,更改联系方式不再与被害人李某联系,造成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29117元的损失。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其父亲先后两次向被害人李某共计退赃8.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醒: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以网络为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对网络平台本身也无完善的相关监管制裁措施,市民要想在网上借钱贷款,需要格外谨慎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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