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心存“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杀人不偿命”或“精神病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错误观念。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对这种错误观点给出了最直接的反驳,精神病人孟某某因犯妨碍公务罪,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6年10月,被告人孟某某到临湘市某派出所报案,称其本人参与了国家鸟巢、水立方体育馆的设计,有100余万元报酬未支付。值班民警细心地接待了孟某某,交谈中发现其精神异常,遂耐心向其解释。谁知孟某某对民警的解答非但不接受,反而大闹派出所,甚至挥动拳头试图对值班民警进行殴打。随后,孟某某在逃离时被民警和当地群众抓获。后经司法鉴定,孟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采取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孟某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其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实施犯罪行为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精神病症绝不是“犯罪执照”,精神病人也不是“法外之徒”。根据法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仍应负相应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精神病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经司法鉴定确认,被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则应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在必要的时候,可对其进行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