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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伤残补助金存在差额 法院判决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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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小燕  发布时间:2017-06-21 17:02:43 打印 字号: | |
  张某系某啤酒公司职工,从事装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工伤后发现公司给自己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工资低于自己的平均工资,导致自己所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变少了。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啤酒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3798元。

  2016年4月15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华容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啤酒公司按岳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岳阳市职工平均工资2578元,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张某受伤后,华容县工伤保险站按啤酒公司为张某所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算向张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等工伤待遇23000多元。因啤酒公司在向工伤保险站投保时申报张某的月工资只有2578元,而张某在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达3000元,致使张某从工伤保险站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差额共计3798元。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差额3798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受伤前的实际应发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而非2578元/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及第六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的规定,啤酒公司应当按照直接支付给张某的工资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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