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彭栋材带领忠防法庭的干警,到詹桥镇余湾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集体土地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当地基层组织干部及周边群众60余人旁听了该起案件的审理,并就当前基层干部和群众关切和疑惑涉及农村土地法律问题进行了释法宣传,深受旁听群众好评。
原告戴某才与被告戴某雄曾是同组村民,后原告搬迁至外地居住。2016年,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协议,双方将各自承包经营的土地置换用于建房。被告遂在置换的土地上兴建房屋,并在房屋南侧建造了水池。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置换的土地仅限于建房部分,被告建造的水池占用了原告土地,遂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认为,原、被告置换土地用于建房,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无效协议,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争议的土地与其存在权属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置换田地用于建房在我们农村非常普遍,原以为只要你情我愿双方同意即可,没想到是违法的,忠防法庭的这次巡回审理真是给我们上了一课”,当地村民戴某旁听完审理后感叹。
庭审结束后,余湾村党支部书记、大学生村官戴庆焱赶紧向临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该案审判长彭栋材咨询:现在很多村民户口迁出,其原来承包的土地村组织是否可以分掉?“承包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果是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流转经营权;如果是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彭栋材委员耐心地解释道。
村支书正准备接着提问,彭栋材委员笑着打断:“我知道你要提什么问题,你肯定是要问有关村民决议的问题。”村支书既惊讶又渴望地望着彭栋材委员。“我们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很多村干部或村民以为村规民约或村民决议应当无条件地被遵守,其实村民决议的形成必须要符合《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同时形成的决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属于无效决议。”彭栋材委员还语重心长地扩展道:“基层干部要搞好基层工作,必须要学法、守法、护法。”
这是临湘法院院领导带头办案的一个个案,院领导一般在基层工作数十年,群众工作经验丰富,下乡办案时能够鞭辟入里、深入浅出地释法析理,往往能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今年来,临湘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秉持“让审判精英回归审判”的宗旨,让院领导回归审判执行一线,办案常态化。院领导带头下乡巡回办案,带头办大案、办难案,通过庭审观摩、案件讲评、编写案例等方式示范指导审判工作,既带动了全院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又增强了法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效地推动案件质效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