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他人前往机场外出办事时,因其被限制高消费,无法正常登机外出,遂主动到湘阴法院来请求履行义务,并申请将自己解除限制。
2014年7月,某电梯公司与湖南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工程合同》,某电梯公司依据约定履行了八台电梯的安装,并于2015年10月5日经某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安装八台电梯全部合格,但湖南某开发有限公司仍欠电梯公司安装款234560元未付。电梯公司遂将湖南某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本院。经湘阴法院审理,判决湖南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公司安装费234560元,因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电梯公司于2017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此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申报公司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南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某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和高消费限制。最终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因受到高消费限制而遇到无法正常登机外出办事的尴尬局面。
自全省法院开展执行攻坚活动以来,湘阴法院对“老赖”进行全方位打击,通过将“老赖”拉入“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高消费限制、集中拘留专项活动等措施,进一步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倒逼“老赖”主动履行义务,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