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自留山的山权归集体所有,山上的林木和林产归社员个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自留山上的林木,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也不能随意采伐。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李某甲买下他人自留山上的树,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其所滥伐的林木也被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甲电话联系同村村民朱某以每立方米300元的山价买下朱某自留山上的梓树,并约定林木采伐手续由李某甲自己负责。因朱某的自留山与李某乙的自留山相连,李某甲又以同样的价格口头买下李某乙自留山上的梓树。2016年10月8日至11月5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甲将朱某、李某乙自留山上的梓树进行了砍伐,并加工成圆木,准备销售获利,在装车时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现场勘验、检尺,被砍伐的林木总数为730件,材积为25.783立方米,经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立木总蓄积为51.566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法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综合以上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