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偷盗形成一种习惯,看上他人的任何财物便会心生歹意。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2月17日下午,李某路过本村村民车某家时,看到其家卧室有一台电视机及若干香烟,遂产生偷窃之意。李某确认车某家中无人后,用手推开木制窗户进入其家,将卧室一台TCL牌电视机及香烟五条盗走。经鉴定,被害人车某家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86元。同日,车某在李某家卧室内的床上将被盗电视机寻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