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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法官提示“防扒”小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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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顺容  发布时间:2017-06-23 11:56: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中院对两起扒窃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

  被告人刘某沾染吸毒恶习,为获取毒资,于2016年12月28日,携带镊子进入岳阳楼区求索西路的服装店内伺机盗窃。期间,刘某发现被害人胡女士在选购衣服时,上衣口袋中的手机露出了一部分,便借衣服遮挡将手机盗出。胡女士发现后立即抓住刘某,与在场群众一起将其控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前十年间,被告人刘某因盗窃罪已先后六次被判处刑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岳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易某携带镊子在岳阳楼区沃尔玛超市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他乘被害人柳女士一手抱着小孩,一手撑伞过马路时,将柳女士外衣口袋内的手机盗走。被告人易某往泰和市场方向逃离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在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被告人易某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岳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而这也是易某因盗窃行为的第七次“进宫”。

  对此,主审法官表示,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扒窃行为不再作次数、金额要求,即可入罪,全市法院加大了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审理扒窃型盗窃案件呈增长态势。

  主审法官提示,在商场、马路、公交车、车站等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场所要加强自身财物的保管意识与防扒意识,手机等钱财尽量不要放置在外衣口袋,人流拥挤处注意随身携带的包等物品。由于扒窃人员往往作案手法隐蔽、逃离及转移赃物迅速,如果未能及时抓捕,将影响对其的依法打击。法官也提醒,一旦发现被窃,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量提供可疑人员情况,将丢失的物品特征描述清楚,以便于公安机关尽早抓捕、取证等工作。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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