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累犯,因无钱吸毒,为筹毒资,再次实施盗窃行为,然而等待他的是“四进宫”。日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邬某被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自2006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邬某3次入狱,1次因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1次因盗窃罪。2015年10月12日,又因犯盗窃罪于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原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邬某为了筹集毒资,先后在湖南省临湘市盗窃作案2次,盗得两轮摩托车2台。经认证,被盗摩托车价格人民币共计6300元。被告人邬某在第2次盗窃作案后,将被盗摩托车骑至岳阳市云溪区八一村李某家进行销赃,被李某拒绝后,被告人邬某将该摩托车暂时停放在李某家的猪舍,步行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